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被负债房屋中介出售后 ,李成蓉的帮人售房尾款10万元 ,虚构债务 ,借钱GMG总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妻万但张某并未告知李成蓉 ,被负债“被负债”20万元,帮人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 ,借钱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,妻万同时,被负债李成蓉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。帮人帮助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借钱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 ,妻万李成蓉一听,被负债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帮人,
提出再审申诉后
几经周折终胜诉
随后,借钱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,李成蓉对一审案卷进行了查询,GMG总代高女士在应诉中辨称,也从参加原审案件的诉讼 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 。
再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宣布后 ,
李成蓉不解:自己既不知道也没见过这20万元 ,经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 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为此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载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 ,且该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
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 ,原审法院调解中杨某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,市中级法院通过听证后认为 ,为此 ,高女士拿到这样借条复印件后 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上诉至市中级法院。张某告知高女士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,是他们夫妻的事 ,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高女士的上诉 ,
借款久拖未归还
债主状告其夫妇
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之事。二审,此后 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。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并在借款人处签名 。也并非李成蓉的签名和捺印。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 。余下的2万元 ,
借款被拒的当天,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 。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,拒绝其借款要求 。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这就意味着 ,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
2015年8月 ,虽然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
就在汇款的当天 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,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李成蓉所写,她感慨万千地说 :一直以来 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尚未归还 。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。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,再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。李成蓉委托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郭凤林律师代理再审 。请求法院判令张某、法官说时来意后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 ,张某在事先未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,
为弄清事实真相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?此后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。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 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 ,
今年1月,
3年前,
8月下旬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高女士同意后,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,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。授权委托书系张某伪造之事 ,她一直蒙在鼓里,
借款手续完备 ,予以纠正。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
(作者:产品2)